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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誤,損壞&遺失

資料時間:2012/09/18

行李延誤、損壞&遺失申告
若發現行李遺失、遲延或損壞,應於出關前向機場行李服務櫃檯提出申告,以便於第一時間內尋回行李。如未於出關前提出申告,則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於法定申告期限內提出:行李損壞 7天,行李未到、內容物遺失 21天(自行李抵達日或應抵達日算起);另外以書面提出說明。

行李損壞
航空公司或受理託運行李之各運送人雖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免損害的發生。航空公司於大多數場站皆有特約廠商負責到府收送、修繕行李之免費服務。若託運行李箱無法修復,航空公司將視該行李箱的使用情況予以賠償。
 
託運行李的賠償額度:
對於託運行李遺失或損壞的賠償額度,除非已預先申報較高價值,並繳付相關費用,否則航空公司將依照符合現行國際航空法規之應負權責範圍內予以有限責任的賠償。有關應負權責的損害賠償,係依據華沙公約(Warsaw Convention)每公斤賠償20美元、或蒙特利爾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行李賠償之最高金額約為每名旅客 1,131個特別提款權單位(特別提款權單位的價格波動,請按此下載最新外匯率http://www.imf.org/external/index.htm)及航空公司運送條款有關行李承載的相關規定。